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产业[2001]302号
各直管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结合国家经贸委委管国家局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对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举办国内不涉外的商业性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以下统称展览会)的管理,国家经贸委决定委托直管协会承担对其代管的行业协会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代管单位)举办展览会进行初审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一)负责受理代管单位举办展览会的申请。
(二)负责代管单位举办展览会的汇总,编制年度办展计划,提出初审意见,一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有关规定
(一)直管协会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办展计划(包括直管协会办展)报国家经贸委,每年11月份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一次调整办展计划的建议。
(二)2001年办展计划和初审意见,由直管协会于4月1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三)直管协会初审对象是国经贸产业[2001]57号规定的由直管协会代管的行业协会和管理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各协会章程和事业单位业务范围进行初审,避免超越职责范围办展;直管协会承担上述工作不得向代管单位收取费用。
(四)各协会在举办展览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规范操作。
(五)举办展览会的单位,依据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办展计划,按有关部门和举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联系人:徐敏,电话:63193297。
二ΟΟ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