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

国经贸产业[2001]128号

各有关直管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结合国家经贸委委管国家局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为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国家经贸委直接管理的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被授权协会)承担本行业的统计职能,并委托被授权协会承担有关统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直管协会的统计职能

  (一)在本行业内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召开有关会议。

  (二)整理、分析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三)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查处被统计调查单位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建议。

  二、委托被授权协会的有关统计工作

  (一)原委管国家局向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经贸委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由被授权协会继续填报,其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统计指标不变。

  (二)为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和经费来源等由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与接受委托的被授权协会通过签订委托书予以明确。

  (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统计调查工作。

  三、有关规定

  (一)被授权协会行使行业统计职能仅限于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统计工作,不得用于商业性统计调查。开展的行业统计项目必须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给予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向社会公开。

  (二)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被授权协会可以接受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有关统计调查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经费来源等通过签订委托书予以明确。被授权协会利用可公开的统计资料,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统计局委托被授权协会报送的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国家统计局工交司。国家经贸委及委内有关司局委托被授权协会报送的统计信息统一用电子文档报送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

  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联系电话: 63192324,

  国家统计局工交司联系电话:68533630。

  附:被授权协会名单

 

二ΟΟ一年二月十二 日

附:

被授权协会名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资流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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