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公文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2001]113号

委管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委管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的公文,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外交部《关于对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一定的外事审批权事的复函》(外外管函[2001]61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因公出国外事审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厅外事[2001]101号),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管协会可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公文。各委托直管协会代管的协会(以下简称“代管协会”),一般不得直接向同家经贸委报送公文,确需请示国家经贸委的事项,由直管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公文;遇有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报文请示工作时,应同时抄送直管协会。各直管协会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向国家经贸委请示的事项,由直管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公文。

  二、各直管协会报送国家经贸委的公文,一般主送国家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涉及协会申请变更登记审查的事项,可按以下分类分别报送有关业务部门:

  (一)协会申请变更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及注销登记的事项,主送国家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协会申请变更法人代表的事项,主送国家经贸委人事司。

  (三)其他变更申请的事项,主送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

  (四)代管协会申请变更登记审查的事项,须先送其直管协会,直管协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按上述分类分别报送国家经贸委相关部门。

  三、除国家经贸委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领导同志个人。国家经贸委各领导同志处收到不是国家经贸委领导同志交办而直接送国家经贸委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交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按现定程序办理。

  四、各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直管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报文,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审批,报送国家经贸委的公文需附报国务院的代拟稿。各直管协会党委书记、会长(理事长〕、协会法人代表、秘书长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各直管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报文审批。各直管协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国家经贸委报文备案。邀请外国非相关人员以及前政要和副部级以上人员来访,要按有关规定,由各直管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公文。

  五、各直管协会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下简称“双跨”)团组的,必须在上年度12月份,将下年度双跨团组出国计划向国家经贸委报文审批,同时附双跨团组年度计划表。

  六、报送国家经贸委的公文应当做到:

  (一)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属国家经贸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请示事项与情况报告分开,情况报告不要夹带请示事项;请示要一文一事,请示事项明确。

  (三)报送国家经贸委的公文,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文件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主送机关一般只写一个。

  对报送国家经贸委的公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要对公文内容、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转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将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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