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须知

http://www.ica.gov.cn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制定。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三、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四、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五、所有材料备齐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

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须知

  申请成立全国性及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要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要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应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筹备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一式两份)

  3.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4.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一式两份)

  5.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6. 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7. 领取并填写《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登记表》,(一式两份)

  8. 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成立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一式两份)

  3.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一式两份)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5.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6. 领取并填写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个人简历表(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要审查盖章〕。(一式两份)

  7. 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基金会还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文件)。(一式两份〕

  9. 领取并填写《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10. 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11.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一式两份〕

  12.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应按规定交纳申请登记费100元人民币、公告费200元人民币。

  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审查盖章),(一式两份〕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4. 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5.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文件。(一式两份)

  6.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

  7. 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设在外地的,还要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该地设立的意见。(一式两份)

  8.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须知

  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基金会还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一式两份)

  5.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 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一式两份〕

  7.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8. 社会团体办完变更登记手续后,需按规定交纳变更登记费50元人民币、公告费200元人民币。

  全国牲、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住所、场所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 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一式两份)

  4.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基金会还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一式两份)

  5.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一式两份〕

  7. 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8. 社会团体办完变更登记手续后,需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变更登记费每项50元人民币、公告费200元人民币。

  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社会同体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4.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基金会还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义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一式两份)

  5.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文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一式两份)

  7. 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办完变更登记手续后,需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变更登记费50元人民币、公告费2oo元人民币。

  全国牲、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 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4.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基金会还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一式两份)

  5.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 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文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一式两份)

  7. 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8. 社会团体办完变更登记手续后,需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变更登记费50元人民币。

  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基金会还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一式两份)

  4.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文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一式两份)

  6.乙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可不提供〕。(一式两份〕

  7.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办完变更登记手续后,需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变更登记费50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变更需交公告费200元人民币。

  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 两份)

  2. 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一式两份)

  3. 原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基金会还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4.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5.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文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7. 社会团体办完变更登记手续后,需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变更登记费50元人民币。

  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4. 领取井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5.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全国性、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 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基金会还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一式两份)

  5.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一式两份)

  6. 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7.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要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法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印章;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问注销机构的所有印章。

  8. 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9.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交纳注销登记费100元人民币、公告费200元人民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