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管协会、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精神,为推进各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摸清家底,解决资产交接的遗留问题,提高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水平,经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国家经贸委决定在所属单位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清产核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任务。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包括各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及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各类协会及其它事业单位。对于上述单位的附属单位和举办的经济实体,也要按照清产核资的要求,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进行清查。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先进行清产核资户数清理工作,做为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三、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一是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要将帐外资产清理做为资产清查的重点,确实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同时,要注意对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对各种不良资产和呆坏帐要严格核查。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晰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分开行政性资产和各事业单位占用资产,为进一步改革打好基础。三是核销各类资产损失,以及盘盈、盘亏、报废资产,要按照清产核资政策,经审核后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核销。四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为全面开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预算打好基础。
四、清产核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单位实施、审计监督的方法。国家经贸委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产核资的日常工作。
各直管协会、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步骤、统一安排的要求,组织好所管理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也要落实相应清产核资的部门和人员,充实力量,做好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为高质量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各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同时对各单位进行独立审计,各单位要按照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做好审计的配合工作。
五、清产核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资产流失问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予以查处。
六、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定为2001年9月30日。2001年10月31日前为资产清查阶段,2001年11月1日至11月底为资金核实阶段。2001年12月15日前上报审批,争取于年底结束。特殊问题,个别研究。从2002年起要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建章建制,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工作,使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
附件:一、国家经贸委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国家经贸委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二、国家经贸委直属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国家经贸委
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于 珍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副组长:黄淑和 国家经贸委副秘书长
成 员:张长富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刘茂勋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马荣凯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副司长
张晓明 监察部驻国家经贸委监察局副局长
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张长富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兼)
副主任:王连忠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国资办副主任
徐 华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财务办主任
赵金生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中心办主任
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附件二:
国家经贸委直属单位清产核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核实国有资产,加强基础管理,国家经贸委决定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
清产核资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我国现行事业编制管理状况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及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都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上述原则,这次清产核资单位包括:
(一)各机关服务屯心;
(二)各离退休干部局;
(三)各类协会;
(四)委托各直管协会管理的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真实反映资产基本情况,各机关服务中心和离退休干部局所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经济实体列入清产核资范围。
二、清产核资基本要求与工作目标
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以帐查物,以物对帐,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和与支出结合起来,把资产交接状况和实际占有资产的情况结合起来;全面摸清资产的来源、去向和管理状况,占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效益情况;核销各项资产损失;核定各单位国有资产,建立起适应机构改革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上述要求,清产核资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占用资产真实,帐务反映准确,做到账实相符,帐帐相符,摸清家底,形成全委的行政、事业、后勤事业、后勤企业资产负债总表。
(二)全面界定、核实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各单位的法人资产,国有资产的结构、质量、分布状况,进一步明晰产权,为深入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依据。
(三)对资产的质量状况有深入了解,对各种呆坏帐和不良资产情况清楚,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本的优化组合,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四)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政策,核销各种资产的损失,包括资产交接工作中所发现的各类资产损失,为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推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打好基础。
(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数据库,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网络体系,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国有资产监督、统计、分析制度打下基础。
(六)加强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充实力量,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三、清产核资主要工作内容
(一)进行基本户数清理。各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前,要首先对所属单位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名称、性质、产权及人员情况,做为清产核资的范围。
(二)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三)对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状况进行清查,对财政经费和收支情况进行清理。
(四)核实国有资本金和法人资产。
(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
清产核资工作的基准日定为2001年9月30日,预计三个月完成,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召开国家经贸委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议,由委领导和管理局领导部署清产核资工作。
2.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骨干进行培训,要求清产核资人员掌握政策、业务和技术,会应用清产核资软件。
3.由上至下进行层层动员,提高各单位对清产核资意义的认识,明确清产核资的目标。
4. 各单位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建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办公室,配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5.准备清产核资的资料和报表,完成清产核资的其它准备工作。
6.按照资产交接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核定报废资产,应在清产核资工作以前处理完毕。
(二)基本情况清理阶段。
各单位对所属单位户数进行清理,对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要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准确掌握清产核资单位的户数及其基本情况,以清理过的基本户数为清产核资单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
1.对各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
2.对各项对外投资(合实物和现金)等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
3.对中心所属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核实,核定国家资本金。
(四)检查验收阶段。
为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对本单位的工作情况,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清产核资机构)要组织检查验收。
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采取自身对照检查、国家经贸委复(联)查和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抽查,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对清产核资的实物盘点、原始帐务资料、工作过程及问题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核。
(五)制度建设和总结阶段。
1.各单位要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逐步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和新方法奠定基础。
2.各单位要对清产核资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逐步建立起本单位的资产数据库,为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奠定基础。
3.各单位对清产核资工作做出完整的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家经贸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清产核资工作,并相应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为更好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对各单位的资产财务情况进一步核实,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质量,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审计。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要求,各中介机构将深入有关单位,对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同时完成独立的审计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要求,密切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
为更好地推动和指导清产核资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掌握动态,了解存在的问题,将通过情况交流和其它形式,及时反映清产核资的动态情况。
六、清产核资执行的主要政策
清产核资工作,以国家从1994年以来制定的政策为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
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财清字[2000] 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财清字[2000]
4号)、《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的通知》(财清办字[2000] 24号)、《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补充报表中央部门财政资金情况表的通知(财清办字[2000]
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 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