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大企业办好省级电力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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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体系比较健全,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发育也相对成熟。我国的行业协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经过2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不断壮大。近几年来,省级电力行协陆续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已成立了27家,而且无一例外地都挂靠在网省电力公司。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电力体制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继2002年底,两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和4家辅业集团公司成立之后,今年下半年,还要成立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5个区域电网公司。随着厂网分开的实施,原网、省电力公司将不复存在。因此,在新的体制格局下,省级电力行协今后的挂靠及人员等问题突出地显现出来。
一、省级电力行协的挂靠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行业协会必须要有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但是作为行协与主管单位之间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以及与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等,国家都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虽然从理论上讲,行业协会应该自主、自立,经济是基础,我们讲只有在经济上自立才能讲自主,然而从近几年省级电力行协的运作看,其自身无经济自立能力。所收到的会费杯水车薪,其它渠道的收入来源也不稳定,所以,省级行协的经费来源主要靠网省电力公司。同时,行协的各项职能也未到位,职能不到位影响着行协的发展,经费困难又使行协直接面临生存的困境。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百多年来,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在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营中,能够做到自立、自养,完全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社团组织,也不存在挂靠单位的问题。而我国的情况不同,分析我国国情,我们感到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行业协会在宏观层面的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上不容乐观。
一是我国目前政企不分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当然也存在改革过程中政策不配套、相关环节不同步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还未到位,企业遇到问题直接找政府部门就能得到解决。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从来不直接地实际地管理企业,企业遇到问题都通过行业协会找政府有关部门去协调解决,这就为国外的行业协会的工作开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二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是自下而上成立的。他们在长期的市场经济运作中,深感必须要有一个自己的行业组织,同业遇到了问题可以依靠这个组织去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向政府争取政策,同时这个组织又是同业之间的一个研讨问题的平台,在这种同业间的共识下,企业非常主动和自发性地成立了行业协会,因此,这就使得他们的行业协会不存在职能不到位、经费困难以及政府的行政干预问题,行业协会为了业内的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运作空间可谓是“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而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的行业协会是在学习国外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自上而下成立的。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不是由市场经济急需而派生出来的机构,因此决定了行协目前的处境。
三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管理靠立法,国外的行业协会通过参与政府的立法工作,影响了政府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及修改,维护了本行业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是一个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迄今为止也没有一部《协会法》出台。这就影响了行业协会健康规范地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呼吁尽快健全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因为在通过法律规范了行业组织者自身行业的同时,也规范了与之有关各方的行为,维护了行业协会的各种权益,理顺了行业协会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我国行业协会所处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有待于政府转变职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这需要有一个逐渐的过渡过程,在这个较长时期的过渡过程中,行业协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立足于企业办协会的原则。
在当前的电力体制改革中,原省级电力行协所挂靠的单位——网省电力公司将被取消,网省一级成立电网公司。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国情下,省级电力行协挂靠在网省电网公司较为合宜。虽然目前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社会上和系统外一些同志认为,省电力行协挂靠在一家大企业,难以树立公平、公正的形象,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要改变这种状况,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则难以生存,无法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健全的过渡时期,省级电力行协还是依托一家大的企业,便于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省级电力行业协会人员问题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已成立了电力行业协会。其中人员组成大致分三部分:一是来自网、省电力公司机关本部(大部分);二是来自网、省电力公司的下属单位;三是来自返聘和招聘的人员;四是个别协会还有地方电力和经贸委的人员。
当前,协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无法解决。社会团体目前尚未纳入国家社会保证体系。仅在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又如何参照呢?一是事业单位是依据行政级别确定工资标准,而省级协会没有行政级别;二是事业单位有编制而省级协会国家没给编制;三是国家根据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标准收取会费又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将受到社团管理部门的处罚。针对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协会的人员状况,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四种办法来解决行协的人员问题。
(一)对于专职人员实行派出制和轮换制
1、可实行网、省公司及下属单位派出人员的方式。协会是会员的联合组织,应该坚持会员办会的原则。由于当前协会的会费收入不能满足协会的工作需要,要想解决行协的人员问题,则可实行会员派出制的方式。到协会工作的专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其工资、奖金、社会保障、住房等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承担。如经协会聘用、提职的人员,协会可以与原单位协商,并落实相应的同级待遇。同时,协会也可采用人员轮换制的方式,与会员单位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轮换派出到行协工作,使协会的人员流动起来,以保持协会的活力以及人员的合理结构。同时加强了企业办协会的力度,有利于各会员单位,尤其是对大企业了解行协的各项工作创造了条件,增强了相互之间的联系。协会的人员大部分来自网、省电力公司,在当前网、省公司的电力改革中,协会的人员应纳入这次“人员重组”范畴(因为这部分人的人事关系现仍在原单位)。如果协会下一步改为挂靠在网省电网公司,这些人员应属于网、省公司的派出人员。
2、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人员。分支机构的人员可采取委员制(非协会专职人员)。代表机构的人员可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的某个单位来派出。其业务方面服从协会的领导(是上下级关系),代表机构人员的各种待遇和费用可由派出人员的单位承担,协会不予负责。
3、地方电力和省经贸委派出的人员,这些人员的一切费用可采取谁派出谁负担的方式。
(二)返聘制
对于一些长期在电力系统工作,对电力系统比较熟悉,确有专长的老专家(要有年龄限制)可以返聘到协会工作,以弥补协会人员不足的问题。协会可从会费和有偿服务的收入中给予一定的劳务补助,其它福利待遇由原退休单位负担。
(三)招聘制
对协会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可以实行招聘的方式,协会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只发给劳务费。这种方式为今后协会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减轻协会的经费负担打下了一个基础。
(四)多元制
在以网、省公司派出人员为主的前提下,协会的人员组成应是“多元化”而不是“单一化”模式。一是多种会员单位的人员组成,有利于协会更多地了解各方面的情况,能够倾听更多的不同声音,协会的对外形象也比较公正。二是“单一化”模式,集中由一个单位承担全部派出人员的各种费用负担较重,而实行“多元化”模式可相应分散一些企业的负担。三是可以扩大协会选择专业人才的空间。目前一部分协会已经承担了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由于专业人才的短缺,影响了职能工作的落实。为此,协会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到会员单位选一些专业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到行协,以提高协会人员的素质。人员可实行双向选择,在待遇方面,被选聘的除享受原单位的待遇外,协会可从会费或有偿服务中提一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偿,此办法是目前许多协会比较通行的做法。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来源:陕西省电力行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