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丹麦、西班牙、法国四国电力行协组织的共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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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较高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
首先,这四国电力行协组织尽管成立有早晚、组建方式有所不同,但在代表行业和会员的利益,在为会员月服务中,以自己出色的工作,得到本国政府、议会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认可,得到了各方的信任和拥护。在丹麦,政府制定涉及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听取丹麦能源协会的意见,开听证会,协会也要参加,这已经形成制度。法国电力联合会(UFE)虽然建立不久,但它是根据2000年2月新颁布的《法国电力法》第45条明确要求成立的,有法律的保障,正在发育成长,随着电力改革的深化,也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次,四国电力行协组织与成员、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建立了较为通畅的联系渠道,通过报送各种报告、交换信息、研究工作等形式,与各方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如瑞典能源协会定期对行业态势与行业外的舆论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为整合成员对行业突出问题的合理见解和一致行动,并以此代表行业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寻求社会各界的理解奠定了基础。
2、参与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行业权威性
虽然四国电力行协组织都是独立于政府、不依靠任何党派和组织、完全自主活动,但协会的作用却影响到行业的宏观、微观等各方面,影响到政府甚至欧盟做出的有关电力企业和行业发展的决策。这主要得益于电力行协组织内聚集了一批经济、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他们提出的政策建议内容涉及行业合法权益保护、税收、环保等各方面,有相当的权威性。如丹麦能源协会与政府组成正式或非正式的工作组,在电力法规制修订过程中的听证、修正和提交国会审议等各环节发挥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同时,它还是欧洲电联的成员,与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保持着直接联系,在相关立法过程中保持着活跃的院外活动。
3、协会的组织结构、功能演变适应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全方位地开展服务
四国电力行协组织都是各国电力行业最高的联合组织,代表全行业与各级政府、欧盟及国际组织打交道。这一功能的实现,在于其适应需要不断地完善工作职能和整合工作机构。目前,它们共同的工作任务有:参与电力行业相关法律的起草、修正、改进及分析;代表会员参与法律及司法事务;对与会员利益相关的能源问题进行研究和报告;收集、更新和发布行业统计数据;发布与会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开发具有行业特性的沟通交流方式。如西班牙能源协会设置了极为健全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序,职责明确,全方位地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再如瑞典能源协会通过为会员单位的员工提供知识技能的更新培训、扶持会员单位能源产品、快速及时地发布信息、为所有会员单位提供法律顾问和咨询等服务工作,为求成为行业中举足轻重的一员,成为一个拥有可靠技能、能提出合理见解并能与各方共享技术技能和专家见解的机构。
4、经费充足,为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国电力行协组织都是定位在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政府都无拨款,目前工作经费来源和将来的趋势都是要靠收会费,辅之以少量的服务性收费。由于会费收取方式公平合理,采取一视同仁的基本会费加按会员生产规模比例收费的模式,行协组织的经费相当充裕,完全可以保证协会日常工作和开展各种活动的经费。如,瑞典能源协会的年收人为1亿瑞典克朗(相当于1370万欧元),有的电力公司的会费每年可达1800万瑞典克朗。丹麦、西班牙电力行协每年的收入都在1200万欧元以上。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