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需要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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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国内经济的有序发展需要行业协会这个组织,而且开拓国外市场,更需要行业协会。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如何,未来将向什么方向发展?为此记者独家专访了多年来潜心研究行业协会的专家、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
记:我们知道,行业协会其实就是提供相同或相类似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者之间的自发性的一种组织。虽然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工商领域有362家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但是事实上,全国各地可能还有一些小的行业协会并没有统计在内,尤其是在近几年,我国工商领域里的行业协会的数量一直在增加。这些行业协会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些纯粹是由企业自发组成的,有些原先是挂靠政府,后来脱钩的。作为一个研究行业协会多年的学者,您如何看待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
余:我国工商领域里的行业协会的生长途径,大体有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体制外的是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期望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体制内的是政府转变职能,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一般来说,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比如像温州的灯具商会、服装商会、烟具协会和眼镜商会等。这种由民间自发性生成的行业协会大约开始于1990年前后。我认为,这种体制外的行业协会是今后行业协会发展的真正动力。
事实上,在我国经济转型期间,行业协会也出现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官助民办的、有政府鼓励而民间自治的等等。在组织形式上,有总商会型的、纵向扩展型的、区域横向一体化型的等等。在功能发展上,有信息和协调综合型的,也有单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型的。更重要的是,地方性行业协会呈现出了积极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在以私营经济为主的一些地区,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已经开始取代政府在行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记:行业协会要想发挥作用,必须拥有权威性。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是什么?
余:首先,来源于社会合法性。只要某一个行业或职业的从业者在竞争中存在着共同利益,对调整其自身行为的规则能够达成共识,并且相信合作行动能够带来自身的发展和经济效益,那么由他们自愿组建的行业协会,就具备了最基本的合法性,这个协会也就具备了最本质的生命力和最强烈的发展动力。
其次,来源于法律合法性。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来源于成员认可的权利还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或追加以及制约,使得这种权力既具有足够的权威,而又不致被滥用。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业协会的成立需要得到民政部门的批准。
在我们国家,行业协会还必须获得行政合法性。某一级领导,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的政府权力机构以某种方式把自己的行政合法性让渡或传递给行业协会。方式可以允许、同意、支持或帮助。这意味着,一个行业协会必须要找到挂靠单位。
我们常说的体制外产生的行业协会首先是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合法性,然后才取得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的。
记: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是,由国家经贸委直管15个全国综合性协会,然后委托这十几家直管协会代管300多家二级协会,其他一些区域性的小的协会则与上面的协会有些脱节,他们可能是某个大协会的会员,也可能同时加入几个大协会,也可能没有加入任何其他协会。今后我国将如何管理这些行业协会?
余: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有两种行业管理的模式:一种是美国模式,一种是日本、德国模式。美国模式,我称之为“满天星式。也就是说政府不干预,任何人只要按照国家法律都可以组织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组成之后,可以根据需要去游说政府、游说议会,用此形成对自己行业争取一些有利的政策。而德国和日本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是一种“金字塔”式的模式。也就是说,政府要干预经济,政府的政策是通过这个“金字塔”层层向下传达,直至传达到每一个企业。而企业也有这种需要,企业通过金字塔层层向上反映,最后通过金字塔的塔尖与政府谈判,解决一些重大的问题,包括因为行业利益而与政府进行一系列政策上的游说,或者处理与别的利益集团的关系以及处理与国外同行业的关系。而塔尖的下层,会进行越来越技术化的操作,包括具体交流本行业的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具体的服务等。
但是中国究竟将选择何种模式来管理行业协会,目前还没有定论。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说,“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比较接近中国的政治体制。但不利的是,目前的一级协会,也就是大协会,缺乏社会合法性。这样如何使得他在二级协会或者更小的协会中树立自己的权威,成为一个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我们如果要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目前还缺少“塔尖”。这个“塔尖”应该是类似于德国的工商联合会,把所有工业领域的协会都包含进来。德国工商联合会有34个二级协会,344个产品协会,1万多家企业。此外,虽然二级协会,也就是一些中级划分标准的行业协会,还比较齐全,几乎每个行业都有。
记:事实上,目前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模式也非常不一样。比较理想的管理模式是什么样的?
余:行业协会应该是由企业之间互相谈判,来选择协会的组织架构、协会的会长。在西方国家里,行业协会的会长大部分是律师或者是搞公关的专家或者是学者,当然也有企业家,只要选出来的会长能为协会做事就行。
要想做到这一点,政府必须进一步放松对行业协会的管制,让企业自己去选择行业协会。在选择的过程中,企业自然而然就会发现它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组织,也自然而然就会发现谁当这个领头人是合适的。在十多年前,温州有很多行业协会都是由政府派人组织起来的,但协会会长是由大家民主选举。而派过去的政府官员只是起到一个很重要的协调作用。
要提出的一点是,行业协会内部一定要有一个惩罚性的机制。如果哪个企业会员干了坏事,就可以对其进行惩罚,或者开除出协会,并且要让所有相关部门都知道这个企业是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温州的烟具协会内部就有一些行约行规,来控制企业会员的行为。比如,有一个叫“行业专利”的维权公约,就弥补了国家专利制度的缺陷,因为申请一个国家专利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对企业来说太长了,于是这个协会就内部给予6个月的保护期,在这6个月里,如果协会内同类的厂家仿冒你的产品,协会就会对那个厂家进行严厉的惩处。这个制度制订出来后,企业就有了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因为在这6个月的保护期内,新产品将享受单一定价,所以就会不断有新产品出来。这样,这个行业的竞争力就越来越强。
记:据有关消息说,《行业商(协)会管理条例》将会出台,您对这部法规有什么样的期许,它会对今后行业协会的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余:首先,我希望这个条例能有一些突破,至少有关行业协会的行政合法性审查程序能够取消。其实,行业协会只要有了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就可以让其成立,行政审批应该取消。其次,要让协会会员自己选举协会的会长。再次,在行业协会的会费控制上,能否进一步放松以及对行业协会的税收能否有所变动。总之,要放松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让行业协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质量协会供稿,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