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拍卖法》,促进拍卖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经贸委张志刚副主任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2001年特别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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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国家经贸委向参加会议的代表和拍卖业的同志们表示慰问,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2001年特别会员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拍卖在我国经历15年的恢复发展,已度过了她的起步阶段,正逐步走向成熟与规范。我国拍卖业的基本法《拍卖法》1996年7月颁布,1997年1月实施,现在将近五周年了。可以说,《拍卖法》使我国拍卖业步入了法制化发展的轨道。15年来,特别是《拍卖法》颁布实施以来,拍卖的领域不断扩大,已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人民生活的多个方面,拍卖以其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商品流通、活跃文化艺术品市场、协助司法结案、加强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等各项事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就要求政府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而协会正是中介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十五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必将给协会这种中介组织创造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成长空间。协会也要抓住机会,立足于为企业和政府双向服务、加强自律、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这个基本出发点。立足这个出发点,协会的工作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府转变职能和拍卖业发展的需要成立的。协会自1995年成立以来,在宣传国家政策、贯彻落实《拍卖法》、加强行业自律、增进企业交流、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拍卖师考试、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很好地行使了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职能,对推动我国拍卖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相信,在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在会员单位的积极支持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经贸委作为拍卖业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使拍卖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一步规范发展。《拍卖法》颁布实施已有五年,随着近年来拍卖领域的迅速拓展,《拍卖法》涵盖的内容需要充实,个别条款也已不适应现实发展。为此,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合作尽快制定《拍卖管理办法》,对《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一些《拍卖法》未能涵盖的东西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拍卖法》中不完整、不合时宜或已过时的部分条款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力争新的《拍卖法》和《拍卖法实施细则》早日出台。

  我国已经加入WTO,拍卖业将对外开放。对于拍卖业来说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机遇与风险并存。世界拍卖市场对中国的开放,将使我们享有开放市场带来的机会和好处。我们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中国拍卖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经风雨、见世面,全面优化业务结构,增强竞争能力,由此获得强大发展动力,使中国拍卖业持续稳定快速成长。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拍卖业整体素质还不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还不强,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企业受到冲击势所难免。我们现有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管理模式,会有诸多方面不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我们要有勇气面对挑战,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转变观念,学习世贸组织规则,化弊为利,乘势而上,学习国外同行的先进管理模式和业务技术,吸收和借鉴国际同业的先进思想和文化,促进我国拍卖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迎对加入WTO的挑战。

  同志们,让我们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宣传贯彻《拍卖法》,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动我国拍卖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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